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由本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对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酌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