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奖惩第四十六条有效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