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奖惩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因工作失职,贻误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和目标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