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按照各地水资源状况和供需情况分地区制定。

用水单位应当依照定额用水,超定额的应当对用水工艺或者设备进行改造或者更新,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