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新区、开发区时,应当将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

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的,应当给予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