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实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补充农业生产和城市绿化用水。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技术标准,并对工程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