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