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