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