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