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其他城市绿化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