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