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