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