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属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园林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对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对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