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