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应与所聘用流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可以通过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聘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应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应就服务期限、出资培训、提供住房以及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