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第十七条有效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审核和上报。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