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