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归侨、侨眷有权出国(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给离职费。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定居后,可以委托其国内的亲友向原单位提交本人生存证明,按期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并按有关规定兑换外币汇出境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