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以侨资在本省境内兴办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中侨资占企业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确认,为侨资企业。侨资企业享受前款规定的本省政策优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