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实施监督检测的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