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收购点未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收购市场未建立检测机构或者未委托检测机构对本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