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记录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农药零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或标签或者弄虚作假的,农药批发企业销售农药未提供专营标识或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