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农药残留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报告、举报和投诉,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或转送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