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农药经销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

农药经销人员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