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