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