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