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担任代理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拟任免的人员未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任免,不得到职或者离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