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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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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担任代理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

拟任免的人员未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任免,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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