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

(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