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恶意欠费的,予以催缴。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时通知后,可以对该用户暂停供气。安全隐患排除或者欠费结清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