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无间歇抢修,直至排除事故隐患。

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入户抢修又无法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