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鼓励使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单位燃气用户以及在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