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凡在本经济特区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名称须含有旅行社字样。旅行社设立分社及服务网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旅行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服务规范,对其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不得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