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一条已修改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五)工资调整办法;(六)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