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渔港及渔港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开发建设、石油勘探、科学研究、保护管理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