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船舶在渔港装卸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位置进行作业,并应设置标志及配有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