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外国籍船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等地区的船舶进出渔港,除进行联检外,还必须接受当地渔港监督机构的管理,并缴纳规定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