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九条有效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家庭成员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城市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