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照比例负担,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支付。根据“应保尽保”的要求,实行按实拨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区、镇(街道)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