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