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