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有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本市的在校学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