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接收的救护、救灾捐赠物资,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佩带红十字标志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权利。

标有红十字标志用于人道主义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承运或者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