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章 供气和用气第二十四条有效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涉及价格、质量、计量或消费者权益的,也可以向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