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停气、降压作业后,不得在夜间21时至凌晨6时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恢复供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