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章 供气和用气第二十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停气、降压作业后,不得在夜间21时至凌晨6时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恢复供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