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学术诚信档案,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二)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三)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