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具有突出成就的科学技术人才在科研条件、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环境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卫生健康保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