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所)长负责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