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