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