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民族乡和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藏族乡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