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智力投资,增加教育投入,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逐步完善教育设施,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房舍、场地和设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上级财政设立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免费提供教科书,采取减免杂费、寄宿费、生活费等具体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阶段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