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提供各方面的支援,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优先安排使用当地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尽量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投资安排上要有一定的额度直接用于属地的建设。对因开发建设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影响和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适合就地加工利用的,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当地安排资源转化加工项目。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